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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远洋船舶靠泊时转用洁净燃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3-13 11:49:33    文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于3月13日颁布《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规例》),该规例规定远洋船舶在香港港口停泊期间必须使用洁净燃料,以减少远洋船舶的空气排放,从而改善香港的空气质量。

  《规例》指定的合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等。香港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规例》要求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外,远洋船舶在香港港口停泊期间不得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船长和船东都必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有关纪录至少三年。如,远洋船舶使用减排技术使其二氧化硫的排放不高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将可豁免转用合规格燃料。

  新规例生效后,任何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长和船东最高可判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有关船长和船东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远洋船舶一般以重油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为2.6%。据测算,远洋船舶靠岸期间排放的二氧化硫,占香港水域内船舶总排放量的40%左右。实施《规例》可减少全港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将有助于改善香港的空气质量,减少健康风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于3月18日向立法会提交《规例》审核。如获立法会通过,《规例》将由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业界初步估计船东的燃料成本比普通燃料增加40%左右。香港特区政府表示,为了避免

  影响远洋船来香港的意愿,决定把现有的港口设施和灯标费用减半措施延长三年。但香港特区政府并没有仿效邻近的深圳提出安装岸电设施的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2年9月推出自愿靠岸转油计划,通过减少港口设施和灯标费用,鼓励远洋船舶在刚停泊期间专用低硫柴油,得到了业界的积极支持。据悉,为免远洋船舶转往邻近港口靠泊,香港政府环保署正与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部门商讨,争取同步实施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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